2013年2月,小李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,被派遣至某金屬公司工作,但人力資源公司一直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。2014年10月9日,小李口頭向金屬公司提出辭職,金屬公司同意,小李于3天后離開。11月10日,人力資源公司以小李連續曠工15日以上為由,解除了其勞動關系。12月9日,小李以人力資源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,申請勞動仲裁,要求解除勞動關系,并要求人力資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。仲裁部門審理后,沒有支持小李的申訴請求。小李想問問,自己申請真的沒有道理?
遼寧萬嘉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憲濤指出,在勞務派遣關系中,存在三方當事人,即勞動者、勞動派遣單位及用工單位。其中,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只有勞務派遣單位,即勞務派遣單位才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。因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,用工單位不能直接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。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,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,由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是否解除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。用工單位也無權接受被派遣勞動者提出的辭職申請,接受了也是無效的。本案中,小李向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的金屬公司提出辭職,是無效的。人力資源公司與小李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合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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